聽說,你的化妝品要改名了?(上)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而化妝品的中文商標名,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使用商標時應注意,商標名應同時符合國家商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化妝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早在之前,藥監局就《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有提到: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

截圖來自網絡
如產品品名叫”XX舒緩精華”,產品功效宣稱為舒緩,則產品配方中應包含XX提取物,并且XX提取物在配方中產生的功效應當是與“舒緩”相關的。之前使用原料命名來備案,藥監局評審老師沒有審這個點,所以大家使用比較自由,基本上只要成分有添加這個成分就可以,所以大家也放松警惕了。
而近日網絡流傳的一張妝品備案審核意見的截圖表示:產品備案帶有原料名稱的,需要提供原料功效證明,證明原料功效與產品宣稱功效是一致的!
截圖來自網絡
對于當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有業內人士指出,企業可以向原料商索取相應原料的功效評價報告,或者找尋相關文獻證明產品功效,若都不可行,只能尋找專業檢測機構做功效評價。